保证贷款操作要点及法律实务
有效期:365天
课程背景
本课程为《打造卓越信贷客户经理》系列课程二,聚焦保证贷款业务,详细讲解保证贷款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本课程共计36节,总时长为6小时40分钟,详见课程大纲,目前已经全部录制完毕。
授课对象
本课程适合信贷业务各条线、各部门、各个岗位的人员学习,包括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主管领导等。
课程大纲

第1课:保证担保与保证贷款

第2课: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3课: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代位取得银行对借款人的抵押权吗?

第4课:机关法人能做保证人吗?

第5课:居委会、村委会能做保证人吗?

第6课:民办学校、医院、养老机构能做保证人吗?(上)

第7课:民办学校、医院、养老机构能做保证人吗?(下)

第8课:公司、合伙企业等提供担保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第9课: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第10课:如何约定保证担保的担保范围?

第11课:保证期间应当如何约定?

第12课: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

第13课: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何时计算?

第14课: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

第15课: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

第16课: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第17课:同一笔贷款有多个保证人,部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

第18课: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

第19课: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第20课:保证无效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

第21课:贷款展期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第22课:借新还旧中的保证责任?

第23课:保证人死亡的法律风险

第24课:关于保证欺诈

第25课:起诉时、能否只起诉保证人?

第26课:起诉借款人后,能都另行起诉保证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27课:对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再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

第28课: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律效力如何?

第29课:差额补足函等增信措施的认定

第30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

第31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后,是否有权另行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第32课:保证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是否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第33课: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与主合同解除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34课: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保证人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吗?

第35课:多个保证人为一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某种原因,银行让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部分保证责任后放弃追究保证责任,根据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数额,银行将面临什么风险?

第36课:保证贷款业务中,对保证担保的审查重点?


讲师介绍
孙自通:
奥门威奥门威斯人网站注册平台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贵州银行、渤海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沧州银行、中山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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